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其来源为省财政拨款,主要包括:
(一)根据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的规定,省级科研机构减拨的事业费;
(二)减拨事业费用作科技周转金的历年回收部分;
(三)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研机构的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广应用。通过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科研机构的综合实力,促进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和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 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项目支持方式管理和使用,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为30—2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立项与实施
第六条 项目申报的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方向和经费的使用范围。
(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能够为项目提供必需的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并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在项目申报的总投入中,项目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必须达到30%以上,并落实资金来源。
(四)申报的项目必须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其技术水平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明确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
(二)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议和筛选,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列入项目备选库,由申报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二)。
(三)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会审,根据当年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预算,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额度。
(四)项目立项后,须根据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计划,签订《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三)。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的实施,并在每年12月底前按要求编制《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四)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定期将上述报告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对项目进行调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在项目申报、评审等过程中,一切接触项目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项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计划管理费指为组织项目立项、进行项目管理等发生的费用,总数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2%,由省科技厅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由省科技厅按经费管理渠道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与承担单位匹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它资金来源要统筹安排,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进行监督,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十五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省科技厅将根据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以后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的验收以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经费的使用及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