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7-03-2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4-0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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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县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眉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仁寿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软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仁寿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县科技局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设置  

第六条 县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仁寿县科学技术奖。仁寿县科学技术奖包括仁寿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仁寿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仁寿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若无人选,可以空缺。仁寿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仁寿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仁寿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项候选人(单位)所获各种奖励、表彰等相关印证材料有效时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第八条 仁寿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仁寿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 仁寿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一)在应用科技研究中有重大突破(指前人尚未发现或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实施的,对推动科技研发成绩显著的。(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社会公益性科技技术事业,具有较强创新运用,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对推动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章 仁寿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仁寿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一)乡镇人民政府;(二)县级有关部门;(三)县科学技术局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它单位。仁寿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一条 县政府设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县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县委农工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仁寿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仁寿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局,由县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仁寿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评审,提出奖励意见;奖励意见经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在县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期满,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县科学技术奖励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仁寿县科学技术奖由县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奖励标准为:仁寿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名奖励5万元。仁寿县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每个项目奖励6万元;二等奖,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三等奖,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随着经济的发展,适时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县政府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基金,专项用于评选及奖励。  

第十六条 仁寿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仁寿县志。仁寿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查证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其5年评奖资格。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获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可再申报市级以上奖励;已经国家、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奖励,不再参加县级评奖。     

第二十三条 华侨、外国人或者县外的单位、个人,在我县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仁寿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条件   

一、杰出贡献奖评奖条件  

(一)围绕省“十二五”规划的233个战略性产品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发明、创造,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推动本县科学技术进步及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围绕县“十二五”规划,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在本县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工业类项目实现年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农业类项目实现年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  

(三)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主研人员。  

(四)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无专利成果权属争议,无犯罪行为记录。  

二、科技进步奖评奖条件  

(一)一等奖:必须达到国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1. 工业方面。由于应用了该成果,其产品的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利润300万元以上,年上交利税300万元以上,或由于应用了该技术,年节能降耗200万元以上。2. 农业方面。由于应用了该成果,其产量提高10%以上,品质有显著提高,且推广面积1万亩以上。或属于国家重点推广的具有地方特色,而且是第一家使用的新品种,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有重大创新,而且应用于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社会公认度很高。自主开发研究的科技项目,不但在县内有较大的推广面积,而且在县外也有一定的影响和规模。3. 其它方面。在全市同行业中属于领先水平,有较大的技术创新或改进,课题组经过连续2年和800例以上的实践证明,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社会公认度很高。  

(二)二等奖:必须是接近市内先进水平,对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科技成果。1. 工业方面。由于应用了该成果,其产品的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利润200万元以上,年上交利税100万元以上,或由于应用了该技术,年节能降耗100万元以上。2. 农业方面。由于应用了该成果,其产量提高5%以上,品质有显著提高,推广应用占应使用面的5%以上,且该成果在县内第一次使用,在引进该技术时有较大的技术创新和改进;自主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接近市内先进水平。3. 其它方面。必须是成熟的技术,应用范围广,课题组有连续2年500例以上的实践证明,社会公认度较好,有一定的技术创新。  

(三)三等奖:必须具有县级先进水平,对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科技成果。1. 工业方面。由于应用了该成果,其产品的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年利润80万元以上,年上交利税50万元以上,或由于应用了该技术,年节能降耗50万元以上。2. 农业方面。推广应用该品种或技术提高产量在5%以上,且推广面积达到500亩以上,且该成果在我县第一次使用,在技术上较原技术有一定的创新,自主开发的品种和技术在县内领先。3. 其它方面。必须是成熟的技术,应用范围较广,课题组有连续2年和300例以上的实践证明,社会公认度好,有一定的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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