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被处罚单位
违法事实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时间
备注
1
朱*(女,汉族)
朱*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37元(叁拾柒圆整),并处罚款20000元(贰万圆整),罚没款共计20037(贰万零叁拾柒圆整)的行政处罚
202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