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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玲) | ||||||||||||||||||
2024-04-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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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住建罚〔2024〕4号 被处罚人:李某 身份证号码:5111211970********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仁寿大道二段*号*幢*楼*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因在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仁寿大道二段*号*幢*楼*号经营仁寿县怀仁街道馨意茶楼(皇家一号会所)过程中,擅自改装燃气计量装置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照片;3、眉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关于仁寿大道二段116号皇家一号一所私自改动燃气设施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你属于属于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但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属于一般处罚情节。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五项、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仁寿县财政专户),地址:仁寿县文林街道金马路26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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