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仁寿中城天然气有限公司)
2024-04-22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67/2024-00038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4-04-22
 发布机构  仁寿县住建局      
 公开程序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住建罚〔2024〕7号

被处罚人:仁寿中城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地 址: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在仁寿县龙正镇经营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户隐患排查流于形式、管理不到位,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供气,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1.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办函([2024]-17号);2.询问笔录;3.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16号)中《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631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仁寿县财政专户),地址:仁寿县文林街道金马路26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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