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坚决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突出问题,仁寿县公安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养殖与屠宰环节:1.非法用药与注水。在畜禽养殖中违法使用“瘦肉精”(如盐酸克伦特罗)、禁用兽药或其他化合物;屠宰或加工过程中注水、注药(如工业明胶、硼砂)或注入其他有毒有害物质。2.私屠滥宰与伪造证明。未经定点屠宰场私屠滥宰畜禽;非法买卖、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电子检疫证明。3.违规处理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或调包病死畜禽逃避监管。
(二)生产加工与流通环节:1.掺杂掺假与以次充好。用鸡鸭肉冒充牛羊肉,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以其他畜禽血产品假冒鸭血制品,或掺入淀粉、大豆蛋白等非肉类填充物。2.非法添加与超标使用。加工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如甲醛、工业盐、吊白块等);使用双氧水、工业漂白剂等非法漂白鸡爪、凤爪等禽副产品;面食店非法添加硼砂;在卤制品及肉糜制品中非法添加工业色素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麻辣烫、卤制底料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调味品中非法添加罗丹明B、苏丹红等工业染料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水产品中非法添加地西泮、呋喃类药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餐饮服务环节:1.假冒伪劣肉制品制售。采购、制售假冒牛羊肉制品(如用鸭肉添加牛羊油冒充羊肉串);销售过期、变质肉制品或篡改生产日期。
(四)其他重点情形:1.农村市场违法行为。农村集市、小卖部销售假冒伪劣肉制品、过期食品;农村黑作坊生产加工病死畜禽制品,或使用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制售肉制品。2.虚假宣传与标签欺诈。伪造生产日期、保质期或篡改检验检疫证明;肉制品标签配料表不实(如未标注调理肉成分)。
二、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110;028-35031572(仁寿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
(二)现场举报及邮寄地址:仁寿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或各辖区派出所直接举报。
三、有关要求
(一)举报人要对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或夸大事实诬陷他人。对恶意举报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
(三)对举报人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包庇、纵容、窝藏犯罪嫌疑人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伪造毁灭证据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四)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特此公告。
仁寿县公安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