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2021年05月12日    来源:

为深化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着力提升人社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根据《仁寿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制定《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见附件1)。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于仁寿县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社保咨询服务窗口或者县政府网站人社板块领取或下载打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核实相关材料信息。  

(二)受理。仁寿县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社保综合受理窗口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受理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判定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窗口。  

(三)审批办理。经办股室工作人员依法对涉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的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监督。经办机构要在县政府网站人社板块对申请人填写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具体要求  

1.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3.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真实性等。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经办机构和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不同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  

五、健全诚信管理机制  

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根据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申请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结合起来,通过“互联网+监管”进行双随机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告知不实承诺需承担的责任,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2.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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