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征求《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意见的公示
按照相关规定,我局代县政府拟定了《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示,征求广大人民群众意见。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3日—2021年12月14日,意见反馈方式为书面或电话,联系地址:仁寿县文林街道县政府第二办公区1号楼3楼(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028—36216316。
附件:《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3日
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严禁随意变更工程,节省政府资金,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县使用政府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新增(变更)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以下简称“新增工程”)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其中EPC、PPP 项目以及非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所产生的新增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变更)工程,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勘察、设计后,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不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调价,招标清单漏项漏量)、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为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新增或变更的工程(暂列金纳入新增工程管理)。
第四条 新增(变更)工程按照“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先批后建,严肃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主要依据包括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价格信息和工程经济技术规范等;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和有关变更资料;其他与新增(变更)工程有关的依据。
第二章 新增(变更)工程管理
第五条 县发改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新增(变更)工程的处理等,项目监审组及相关单位负责核实。
第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先行召集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等责任主体参与现场查勘、认定等工作。项目业主单位专业技术力量不够的,可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家组参与认定工作。
第七条 新增(变更)工程申报由项目业主根据新增工程认定权限报县政府审定,严格履行“先报批后实施”新增(变更)程序,凡是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新增(变更)工程,一律不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同时启动问责程序,在项目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应将此条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新增(变更)工程认定
第九条为确保项目实施的严肃性,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可研进行设计,无充分理由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和方案,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条按照“谁主管、谁研究、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工程产生新增(变更)工程时,由分管县领导确定是否新增(变更),并根据产生原因及新增(变更)累计金额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认定。
(一)累计申报新增(变更)(不含品迭)不超过合同价10%(不含)且不超过 50 万元(不含)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自行认定。(其中,累计申报新增概算超过 20 万元的,需将所有资料提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一并出具财评报告)。
(二)累计申报新增(变更)(不含品迭)超过合同价10%(含)或者超过50万元(含)且不超过100 万元(不含)或设置暂列金,未超暂列金的(就高),由项目业主单位先自行认定后,报分管县领导审定同意后实施;若需现场核实的,由分管县领导指定县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现场核实意见报分管县领导审定同意后实施。
(三)累计申报新增(变更)(不含品迭)超过合同价100万元(含)或超过暂列金的(就高),由项目业主单位先自行认定后,报分管县领导审定同意后(若需现场核实的,由分管县领导指定县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现场核实意见报分管县领导审定同意),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后实施(属于技术类新增,由分管县领导审定同意后可先行实施,再完善相关程序,属于提档升级等新增,必须按程序审定后方可实施)。其中,新增(变更)品迭后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同意后实施。
(四)经县政府审定同意新增(变更)后,业主单位应将新增(变更)工程相关资料报送县财评中心,县财评中心应出具财评报告,作为办理结算的新增依据。
第四章新增(变更)工程处置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客观原因造成的新增(变更)工程,作为合理新增(变更),有关各方不承担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项“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规定,可不另行招标(采购),由原施工单位承建,并签订《施工补充合同》,按程序报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其中,若施工方无正当理由不愿意实施的,将按相关法律约定,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赔偿责任后,项目业主可重新招标(采购)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新增(变更)工程的计价方式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等进行计价。需要重新组价的,组价办法由县财评中心制定相关细则。对组价上无信息价的,需询价的禁止先行实施,由县财评中心组织专家询价;对询价结果存在异议的,由业主单位确定询价方案书面报请分管行业县领导,由分管行业县领导牵头,组织县政府办、县发改局、项目监审组、县财评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二次询价,县级相关部门仅对二次询价全过程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业主单位不得以此作为询价结果认定依据;对二次询价结果仍有异议的,由业主单位采取甲供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应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工程项目不设置暂列金。特殊情况下,项目需设置暂列金的,将暂列金纳入新增工程管理,设置原则上不得超过建安工程费的3%—5%且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重大项目除外),重大项目报县政府一事一议。暂列金的设置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评时进行把关,其中按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标文件会商的项目,以会商时议定为准。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为非客观原因造成的新增(变更)工程或者未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认定的,作为不合理新增(变更),原则上政府不承担其新增投资,并追究有关各方责任。如果项目确实需要实施的,原则上作为新建项目重新签批,另行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因新增(变更)工程量多或新增投资额较大,不能有效落实追加投资来源的,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中止工程实施,并由项目业主会同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
第十六条 新增投资按原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计入项目投资总价,业主以县政府同意实施批复和财评报告作为依据与施工方签订新增工程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需明确新增(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在竣工结算前,业主单位严禁超前、超额支付。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前,应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细化和完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项目业主在通过招标或采购确定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时,应将下列条款写入招标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内,具体执行根据相关单位反映的情况确定:
(一)地勘单位未按规范(特殊情况除外)布置钻探点的,每个钻探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3%;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3%(含)以上—10%(不含)以下的,扣除5%—10%的勘察费;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含)—15%(不含)的(不含减少品迭),扣除10%—20%的勘察费;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上(含15%)的(不含减少品迭),扣除30%的勘察费;对于地勘单位出现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勘察结果与现场情况严重不符的、与他人串通地勘资料弄虚作假,按仁寿县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后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仁寿县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因地勘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业主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因设计故意造成不合理变更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在3%(含)以上—10%(不含)以下的,扣除5%—1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含)—15%(不含)的(不含减少品迭),扣除10%—2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上(含15%)的(不含减少品迭),扣除30%的设计费;对于设计单位出现未按勘察成果设计的、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未按国家工程规定私自提高(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与他人串通共同造假谋取利益的、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履行自身业务的、越级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挂靠)的、按仁寿县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后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仁寿县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因设计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业主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3%(含)-10%(不含)的,扣除10%—20%的监理费;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含)-15%(不含)的(不含减少品迭),扣除20%—40%的监理费;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上(含15%)的(不含减少品迭),扣除50%的监理费;对于监理单位出现未履行监理义务履职不到位的、未跟踪监督和复核伪造监督记录的、未认真核实工程及相关材料设备质量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违规收受好处与施工单位共同造假的,按仁寿县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后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仁寿县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因监理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业主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施工地点、施工工艺导致新增的,新增(变更)部分工程费用一律不予认可,且视情节情况,扣除施工合同1%—5%的工程费用。
(五)测绘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造成政府资产流失的,若造成政府资产流失10万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扣除50%测绘费用,若造成政府资产流失10(含)—30万(不含)的,由业主单位扣除全部测绘费用,若造成政府资产流失30(含)—50万(不含)的,由业主单位扣除全部测绘费用后,按仁寿县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后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仁寿县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若造成政府资产流失50万以上的,由业主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地勘、设计费用支付不超过70%,测绘、监理费支付不超过60%,若出现以上需扣(收回)勘察、设计、监理费用的,由项目业主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按照对应权限受理新增工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对需新增(变更)的项目,未按程序报批已实施的。
(二)没有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就组织施工而导致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
(三)不签订合同就开工建设的;或者没有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四)对工程变更项目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个人擅自表态同意实施的。
(五)对不按要求向相关认定单位提供所需资料的。
(六)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擅自修改设计提高建设(装修)标准造成变更的。
第十九条对于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违反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及理由,向县政府进行书面报告,县政府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造成工程变更需要追究责任的,县政府将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项目监审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现场察看、集体讨论,擅自表态同意工程变更的;
(二)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竣工结算,但未履行新增(变更)程序的,可提交县政府审议,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原仁府发〔2020〕17号中《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开展建设运营的县本级PPP项目、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执行,国企业自主经营项目以及采购项目从其相关规定。
附件:1.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申报表
2.仁寿县发改局关于新增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
3.新增工程报告
4.新增工程流程示意图
附件1:
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
单位: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
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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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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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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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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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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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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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概算总投资 |
(以立项批复为准) |
招标控制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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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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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暂列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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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工程情况 |
本次新增工程内容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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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报新增 工程估算投资 |
新增: |
其中:本次占签 约合同价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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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 |
历次累计新增工程估算总投资 |
(含往次申报数) |
累计占签约合同价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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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意见 (章) |
业主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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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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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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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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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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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局意见(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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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新增工程申报单位填报;2.新增工程量为申报时的估算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