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205110225)
李凯伦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面积m²
用途
不动产坐落
备注
仁国用(2012)第5488号、0149435
李凯伦
110.62
住宅
钟祥镇毅洪路9号(钟祥镇)1幢2单元3层1号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凯伦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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