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208170414)
曹淋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面积m²
用途
不动产坐落
备注
川(2022)仁寿县不动产权第0014633
曹淋
91.62
住宅
文宫镇红专街44号(文华公寓四区)1幢4单 元6层602号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曹淋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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