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仁农(农产品)罚〔2023〕5号 |
余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余某某 |
2023年10月30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眉农案指〔2023〕1号《指定管辖通知书》和眉山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于2023年9月4日对余某某种植的苦瓜进行抽样检测并于10月27日出具的№2023-15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苦瓜农药戊唑醇含量为4.57mg/kg,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余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罚款500 没收违法所得60元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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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仁农(农产品)罚〔2023〕6号 |
汪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汪某某 |
2023年10月30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眉农案指〔2023〕1号《指定管辖通知书》和眉山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于2023年9月4日对汪某某种植的准备上市销售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并于10月27日出具的№2023-15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辣椒农药戊唑醇含量为3.84mg/kg,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判定为不合格。汪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罚款500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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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仁农(农产品)罚〔2023〕7号 |
朱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朱某某 |
2023年10月30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眉农案指〔2023〕1号《指定管辖通知书》和眉山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于2023年9月4日对朱某某种植的准备上市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并于10月27日出具的№2023-17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韭菜农药戊唑醇含量为5.02mg/kg,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判定为不合格。朱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罚款500 没收违法所得30元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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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仁农(农产品)罚〔2023〕4号 |
黄某某涉嫌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案 |
黄某某 |
2023年9月14日,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受农业农村部委托,在省水产局陪同下对我县藕塘镇水产养殖户黄某某所养殖的大口鲶进行了抽检,抽检结果被判定大口鲶鱼样中含有农业部已经停用的氧氟沙星成份,且超过标准值,判定为不合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0月25日,我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11月6日,县公安局以黄某某没有犯故意和鱼体内残留的氧氟沙星对人体的伤害情况无法查明为由,认为该案无犯罪事实,将该线索退回我局进行行政处罚。 |
其行为违法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根据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之规定。 |
罚款1200元 无害化处理鱼塘大口鲶2094.8公斤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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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仁农(肥料)罚〔2023〕4号 |
乐山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乐山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有效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
2023年10月31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眉山市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关于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在仁寿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抽取了当事人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进行检测,并出具№:23F02227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有效成分含量:实测值PH 8.6、适用PH范围:5.5-8.5,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 :实测值41、标准值:≤30,总砷的质量分数mg/kg:实测值33、标准值≤15,总铬的质量分数mg/kg:实测值176、标准值≤150。判定该批次有机肥料产品为不合格。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有效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当事人销售有效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有机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 |
警告; 罚款1950元。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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