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光华、黄跃英)
(编号:202406130327)
刘光华、黄跃英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²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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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国用(2013)第3423号 |
刘光华、黄跃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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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住宅 |
文林镇平安大道768号(世纪春天二期)4幢1单元11楼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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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光华、黄跃英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