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1. |
行政许可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负责企业年产2000万立方米以下、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政务服务事项分类分级审查的通知》(川应急规〔2024〕3号) |
政策法规宣传股、危化安全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 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 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 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二十一 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
2. |
行政许可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负责设计边坡高度50米以下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政务服务事项分类分级审查的通知》(川应急规〔2024〕3号) |
政策法规宣传股、矿山安全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 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 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二十一 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
3. |
行政许可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政务服务事项分类分级审查的通知》(川应急规〔2024〕3号) |
政策法规宣传股、工贸安全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 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 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 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 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二十一 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
4. |
行政许可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政务服务事项分类分级审查的通知》(川应急规〔2024〕3号) |
政策法规宣传股、危化安全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 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 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 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二十一 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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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政策法规宣传股、危化安全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3.《应急管理行政执 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 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二十一 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
6.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1.《烟花爆竹安管权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政策法规宣传股、危化安全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 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 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二十一 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政务服务事项分类分级审查的通知川应急规〔2024〕3号文件明确“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 |
7.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工贸安全监管股、矿山安全监管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告知责任:在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的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实施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执行要件,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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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强制 |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工贸安全监管股、矿山安全监管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告知责任:在实施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强制措施前,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紧急情形除外)。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实施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执行要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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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告知责任:在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的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实施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执行要件,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
10. |
行政强制 |
扣押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告知责任:在实施扣押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或者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实施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执行要件,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查封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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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强制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责令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
地震股 |
1.告知责任:在实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实施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执行要件,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查封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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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强制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责令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地震股 |
1.告知责任:在实施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责令恢复原状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实施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执行要件,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查封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
13.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工贸安全监管股、矿山安全监管股、政策法规宣传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
14. |
行政检查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防震减灾股 |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
15. |
行政检查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七十五条 2.《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 |
防震减灾股 |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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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检查 |
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和监测台网运行情况的检查 |
1.《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防震减灾股 |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和监测台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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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奖励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 2.《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八条 |
防震减灾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同级政府研究决定,以同级政府名义或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联合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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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奖励 |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以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政策法规宣传股、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应急指挥中心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同级政府研究决定,以同级政府名义或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联合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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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政策法规宣传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工贸安全监管股、矿山安全监管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抽查责任:接到有关建设单位的报告或者在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的,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2.审查责任: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3.现核查责任: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急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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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工贸安全监管股、矿山安全监管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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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行政权力 |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安全生产违法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工贸安全监管股、矿山安全监管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报请责任:经审查,认为应当予以关闭的,向按国务院规定负有管辖权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告知其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事实、证据,拟关闭的理由及依据,由相关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是否关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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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工贸安全监管股、矿山安全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提交的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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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害地震检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
1.《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
防震减灾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提交的材料,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 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 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 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 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检查计 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 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1.《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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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一)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
1.初步审查责任: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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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
1.初步审查责任: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追责情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政务服务事项分类分级审查的通知川应急规〔2024〕3号文件明确规定“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行为,责令责任人退还所用、所得款物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十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
减灾救灾股 |
1审查责任: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量、重要性等进行审查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问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二十一 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导致款物损毁,非人为因素); 2.酌定减轻责任情形:受胁迫或非主观故意,情节显著轻微,立功表现,不构成违法的情况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自然灾害救助由属地进行报灾、核查、支付。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设施设置建设方案审查 |
1.《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2.《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政策法规宣传股、地震股 |
1.立项责任:公示项目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公布责任:审查合格的,进行审查备案。 4.解释备案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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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震信息发布 |
1.《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二条 3.《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
地震股 |
1.发布责任: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36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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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减灾救灾股 |
1.救助政策制定与落实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救助标准、对象范围和发放程序;建立分级分类的救助工作机制 2.灾情评估与需求核定责任: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统计受灾人员数量和救助需求,建立受灾人员台账和救助档案 3.资金管理责任: 编制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监督救助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 4.发放实施责任: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组织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公示救助对象和发放情况,处理发放过程中的争议问题 5.、档案管理责任:建立救助工作档案,保存发放凭证和记录,统计汇总救助数据6.协同配合责任:与财政、民政等部门协调联动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1.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九条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 3.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免责情形: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一条 3.《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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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由属地进行报灾、核查、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