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应急管理局代县人民政府拟定《仁寿县人民政府2027年森林防灭火命令(征求意见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现对《仁寿县人民政府2027年森林防灭火命令(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30日—2026年10月29日。若有异议,请于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仁寿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异议书面材料,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送县人民政府审定。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仁寿县建设路二段10号
联系电话:028—36201977
附件:仁寿县人民政府2027年森林防灭火命令(征求意见稿)
仁寿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附件:
仁寿县人民政府2027年森林防灭火命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高火险期。2027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防火区、高火险区。全县行政区域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及林地周边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文林街道、怀仁街道、汪洋镇、龙正镇、黑龙滩镇、大化镇、文宫镇、禾加镇、禄加镇、满井镇、曹家镇、虞丞乡等12个乡镇(街道)全部林地及林地周边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临时性的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登记、检查并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森林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施,并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森林高火险期内,县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获得批准进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严控火源风险。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和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森林高火险期内,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防火区内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作业;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深化隐患整治。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整改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承担公路、铁路、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森林防灭火责任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在7级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输配电线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违反有关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抓实宣传引导。深入开展“百县千业万家”森林防灭火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警示教育,推行有奖举报机制,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普及森林防灭火知识,构建群防群控格局。
六、夯实应急保障。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后,要按照《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规定,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情况报告等措施。森林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按照规定实行联合值守;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开展扑救。
七、压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落实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实行县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驻村乡镇(街道)干部和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经营单位(个人)责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八、加大检查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等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