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曾建立、苟潇)
(编号:201911200560)
曾建立、苟潇,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²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监证号0187992、0187993、 |
曾建立、苟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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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1 |
住宅 |
仁寿县文林镇半山路29号1栋3单元2楼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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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声明人:曾建立、苟潇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