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明英)
(编号:201907150333)
刘明英,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面积m²
用途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监证号:仁房私字第192号
刘明英
250
仁寿县东方红星光村二社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明英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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