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冯学刚、何发珍)
(编号:201904150189)
冯学刚、何发珍,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²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监证:0191822、 监证:0191823、 仁国用(2014)字第0631号 |
冯学刚、何发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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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4 |
住宅 |
仁寿县视高镇商业街1号(金丰苑二期)13栋1单元2楼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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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声明人:冯学刚、何发珍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