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对县十九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55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5-09-0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83/2025-00038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5-09-05
 发布机构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程序 

黄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灌站电费补贴项目的建议》(第5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电力提灌站电价执行的问题,根据国家及省级电价管理相关规定,销售电价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属于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市、县两级无定价权限。目前,我县农村提灌站用电执行的电价政策严格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01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和贫困县农排电价严格按照401号文件附件1《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执行,即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依次为0.506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4973元/千瓦时(1千-10千伏)、0.4883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不分时。

针对您提出的电价补贴诉求,我县已向上级部门汇报,争取在后续电价政策修订中统筹考虑农业生产成本及农民负担。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继续以务实举措推动政策完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8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