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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仁寿县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的公告 | ||||||||||||||||||
2024-02-0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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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8日,经十四届县委第99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仁寿县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现将《仁寿县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予以公告。 监督电话:12317 意见收集人:周女士;电话:028—36229581;电子邮箱:957150477@qq.com。 通讯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三段281号。 附件:仁寿县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1日 附件 仁寿县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 根据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农〔2022〕61号)文件要求,为加快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资金支付进度,制定该方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预计上级下达我县衔接资金1.9亿元,其中确定任务项目包括易地搬迁贴息资金3161万、以工代赈资金770万元、民族发展资金50万元、脱贫残疾人发展资金31万元、贫困人口山洪灾害预防公益岗位52万元、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1320万元、先进示范奖补资金60万元、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625万元、支持优势特色产业乡镇400万元,剩余可安排12531万元。为加快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资金支付进度,制定该计划。 二、资金使用要求 1.总体要求。按照财政厅等7部门《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农〔2022〕61号)、《关于推进2023年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组通〔2023〕30号)以及《仁寿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仁财农〔2021〕34号)相关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2.安排原则。按照中央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不得低于65%,省级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不得低于55%且不得低于2023年占比(61.87%)要求,优先统筹资金用于储备项目中天府粮仓“一核四基地”、“十村示范”、园村一体重点支持的镇村建设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剩余部分用于支持“现代水网工程”建设。 三、安排计划 1.仁寿县2024年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贴息补助分配3161万元。 2.仁寿县2024年精准到户产业发展项目分配2568.2万元。 3.仁寿县2024年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1320万元。 4. 2023年中省市财政衔接资金续建项目安排1600万元。2023年中省市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概算缺口5694万元,但由于招投标下浮、竣工结算审减后,预计缺口接近2985万元,调剂第三批衔接资金1385万元,2024年需安排1600万元。 5.2023年乡村振兴奖补资金续建项目安排1800万元。2023年乡村振兴奖补资金项目概算缺口2200万元,考虑竣工结算审减因素,预计缺口1800万元。 6.易地搬迁集聚点后续产业帮扶项目安排300万元。主要用于我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脱贫户后续产业发展补短项目。 7.分配天府新区2500万元。 8.临时公益性岗位补贴920万元。 9.跨省就业交通补助分配100万元。 10.小额贷款贴息资金30万元。 11.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1263.21万元(其中2023年调剂638.21万元,2024年625万元)。 12.支持优势特色产业乡镇820万元(其中2023年调剂420万元,2024年400万元)。 13.以工代赈资金770万元。 14.民族发展资金50万元。 15.脱贫残疾人发展资金31万元。 16.贫困人口山洪灾害预防公益岗位52万元。 17.仁寿县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新建项目安排资金1714.59万元,用于项目库中储备项目,支持水利等基础设施补短项目、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天府粮仓、园区建设等集中成片项目(详见附件2)。项目地勘、设计、预算、监理等前期经费约276.78万元(按照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新建项目概算资金3954万元的7%测算),由县财政据实解决。 四、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 计划安排项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按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于附件2中的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新建项目根据投资概算的大小确定实施主体,投资概算500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组织实施;投资概算400-500万元的项目根据情况打捆,比照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投资概算为400万元以下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主体,部分小、微、散项目,按照仁农发〔2022〕83号文件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其余非工程类项目实施主体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详见附件1。 附件:仁寿县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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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仁寿县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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