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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仁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 ||||||||||||||||||
2025-04-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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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仁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规范做好仁寿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申请、审核、分配、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的民生兜底保障作用,有效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率,建立科学、完善的准入和使用退出机制,仁寿县住建局结合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修订了《仁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4年12月12日对《办法》进行了公示,现再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4月22日—2025年4月28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一)电话反馈:拨打电话(028-36202256)反馈意见。 (二)信件送达:仁寿县住房保障信息中心(仁寿发展大厦A幢9楼903室)。 附件:《仁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2日 仁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仁寿县住房保障制度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仁寿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是公共租赁住房的两种保障方式。 第三条 仁寿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仁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筹集、项目审批、资金管理、政策制定、部门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仁寿县住房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县住保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执行、资格审核、政策宣传、数据上报等工作。仁寿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动态管理等工作。公积金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征收补偿部门、教育部门、卫健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残联、消防救援部门、工会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维修、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资金及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并轨后中央、省级和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配套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到我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充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房源、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和相关费用支出。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盘活存量公有住房、接受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八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规定管理;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定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型和宿舍型。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宿舍型的公共租赁住房修建,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完成室内基本装修,满足基本居住要求。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布局。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建设的应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并完善公租房小区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使群众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国家、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公租房项目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对外出租应当通过公开方式进行招租。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本息,维护、管理支出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的不足部分支出。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由县住建局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 对产权登记在国有企业,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控制或管理的公租房资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国有企业应根据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资产卡片,按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有关要求定期编制资产报告,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全面反映公租房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仁寿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仁寿县城区范围内(即文林街道办、普宁街道办、怀仁街道办所辖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主要通过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予以保障;仁寿县其他乡镇符合条件的人员,主要通过租赁补贴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仁寿县城镇居民户口且达到两年(含两年,享受宅基地政策或拥有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二)申请人已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特困、低保或低保边缘人员。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住房,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 第十七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仁寿县城镇居民户口且达到两年(享受宅基地政策或拥有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仁寿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来确定,上年度仁寿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仁寿县统计局的数据为准);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住房,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 第十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不含5年);退役军人自退出现役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不含5年); (二)在仁寿县工作,已与仁寿县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须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用工证明;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住房,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第十九条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在工作地所属乡镇(街道)以外;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仁寿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来确定,上年度仁寿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仁寿县统计局的数据为准); (三)已与仁寿县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须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其他用工证明;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住房,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仁寿县城区和申请地乡镇(街道)已办理登记或网签备案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2年内(含2年)在仁寿县城区和申请地乡镇(街道)买卖、赠与、拍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房屋的(交易时间以房地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因重大疾病(指《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的甲类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转让房产的,应提供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证明材料,不受此条限制; (二)领取过被征收房屋(征地)货币补偿不足2年(含2年)的或在安置过渡期间的;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登记机动车辆购买价值(不含税价,以购车发票为准)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四)有登记或网签备案的非住宅房屋; (五)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工会认定的劳模、工匠,政府通报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员或因见义勇为行为牺牲人员直系亲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户籍、收入等限制,只审核其住房情况,参照第十六条第三款执行。 第四章 申请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应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已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申请实物配租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线下窗口办理时需提供原件); 2.仁寿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件事”申请表;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4.婚姻状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结(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等); 5.居住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居住证、社区证明等) 6.家庭(个人)财产证明(名下有房、车提供,包括但不限房产证明、合同、车辆保单、购买凭证等); 7.家庭(个人)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流水等); 8.劳动(聘用)合同或其他用工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9.学历证明(新就业无房人员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10.单位同意函(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写明单位未提供住宿,愿意协助乡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等对申请人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当申请人就业情况、住房情况等发生改变时,愿意及时函告属地乡镇街道); 11.其他证明材料(如重点优抚、工匠、劳模、见义勇为、残疾等证明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金缴纳凭证; 2.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3.申请人银行卡号。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2.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提交申请材料。线上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或天府通办APP“一件事服务”专区,进入申请公租房“一件事”专栏,填写信息、上传相关申请材料。线下通过属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根据窗口工作人员指导提交申请材料录入系统。 线下办理时,城镇户籍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材料,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章 审核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属地乡镇(街道)应当受理,并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积金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征收补偿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审核、公示期间,如需申请人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逾期或未按规定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因补充资料、处理投诉等情况造成时间延后的,审核时限同步顺延。 第二十七条当保障对象的收入、住房、婚姻、人口等信息发生改变时,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申请地乡镇(街道)申请变更信息,并按要求提交变更材料。变更材料齐全的,乡镇(街道)应予以受理,并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按规定取消其被保障资格;审核通过的,继续纳入保障。 第二十八条保障对象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到期前3个月,如需续约的,应主动向申请地乡镇(街道)重新提交续约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街道)应予以受理,并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按规定取消其被保障资格;审核通过的,继续纳入保障。 第二十九条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乡镇(街道)、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等部门对申请人保障资格进行审核。 第六章 保障方式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优先分配人员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申请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轮候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优先通过实物配租进行保障: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二)工会认定的劳模、工匠; (三)政府通报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员或因见义勇为行为牺牲人员直系亲属; (五)医保部门认定的患有重大疾病(指《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的甲类疾病)的人员; (六)卫健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七)消防救援部门认定的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 (八)三孩及以上家庭(指生育三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 (九)政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以优先分配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根据保障对象类型和住房困难程度,实物配租先后顺序依次为:①优先分配人员;②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包括特困、低保、低保边缘人员);③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十四条 实物配租遵循家庭人口越多保障面积越大的原则。4人户及以上家庭以三室为主,3人户和单亲家庭以二室为主,2人户家庭和1人户家庭以一室为主。 第三十五条 三室在满足4人户及以上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3人户和单亲家庭分配;二室在满足3人户和单亲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2人户家庭分配。具体分配标准可根据房源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 集中配租通过随机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常态配租根据申请人纳入轮候时间确定选房顺序。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不按要求参与配租的; (二)放弃配租或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被人民法院强制腾退的; 第三十八条 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住房屋的住房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内如同时满足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发放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根据仁寿县城区、乡镇(街道)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租赁补贴发放参考标准: (一)补贴面积计发标准:1.保障对象为单身或夫妻的,计发标准45㎡;2.保障对象为单亲家庭或3人及3人以上的,计发标准60㎡。 (二)租赁补贴计发标准:第一档10元/平方米/月,执行区域文林街道办、怀仁街道办、普宁街道办;第二档6元/平方米/月,执行区域龙正镇、宝马镇、大化镇、黑龙滩镇、富加镇、汪洋镇;第三档3元/平方米/月,执行区域谢安镇、珠嘉镇、方家镇、文宫镇、新店镇、板桥镇、禾加镇、禄加镇、宝飞镇、藕塘镇、满井镇、始建镇、彰加镇、慈航镇、钟祥镇、曹家镇、虞丞乡、青冈乡。 (三)计算公式: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租赁补贴计发标准。 (四)如保障对象实际支付租金标准低于租赁补贴计发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租金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实际支付租金标准高于租赁补贴计发标准的,按租赁补贴计发标准计算。 (五)租赁补贴合同3年一签,如保障对象房屋租赁合同实际租赁时间短于3年的,需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提交下一时段住房租赁合同,否则停止发放。 (六)租赁补贴期届满3年需要继续申请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在补贴期满3个月前重新向申请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第七章 租金管理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发改部门核定租金标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80%,可根据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分类分档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制定租金减免政策。 第四十一条 2014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已并轨运行,并轨后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因拆迁政策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仅限非电梯住房),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亦可申请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则上3年一签。合同期内,租金标准不作调整;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或新签合同的,按签订合同时的租金标准执行。 租赁合同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者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可给予3个月搬迁期。搬迁期内,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执行;搬迁期满确无其他住房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执行。 第四十三条 符合保障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按照相应等级减免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中有重度残疾(有1-2级有效残疾证)的,或政府通报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员或因见义勇为行为牺牲人员直系亲属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20%;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中有城镇低保边缘人员的,或工会认定的建档困难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50%;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中有城镇低保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70%。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中有城镇特困人员的,或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100%。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上述第四十三条所列多种情况的,可选择其中一种情形申请减免。 第四十五条 符合条件人员申请租金减免,可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交申请,按照减免情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事项及所提交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受理减免申请后,应会同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减免证明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相应等级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八章 使用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乡镇)实行属地化管理,依托社区为保障对象提供均等的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负有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中有重度残疾(1-2级)、下肢残疾(1-4级)、患重大疾病(指《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的甲类疾病)等行动不便人员的,或因家庭人口自然增长(出生、结婚),导致家庭保障面积不足60㎡的,合同期内承租人可申请换房,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后,在空置房源中调换与家庭人数相匹配的房屋,也可以放弃房源申请转为租赁补贴。 第五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装修后形成的房屋附属物所有权归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不得拆除。如承租人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要求其恢复房屋原状,并承担恢复房屋原状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十二条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章 退出 第五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建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给予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因政策调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1年3月24日起施行的《仁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仁住建发〔2021〕13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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