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36201212 网站标识码:5114210002.
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 ||||||||||||||||||
2019-11-22 作者: 点击数: | ||||||||||||||||||
|
||||||||||||||||||
I类门诊特殊疾病按门诊可报费用的70%报销(精神疾病按90%报销),一名参保人员一年最多报销2个病种。按限额800元/人/年报销的病种:原发性高血压(2级及以上),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癫痫,痛风;按限额1200元/人/年报销的病种:糖尿病(1型 、2型),心脏病(冠心病、心瓣膜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脑卒中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心脏安置支架术后2年以上,冠状动脉搭桥术后2年以上,垂体瘤术后,泌乳素瘤;按限额1600元/人/年报销的病种有:精神疾病;按限额2000元/人/年报销的病种: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 II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为10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期,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心脏安置支架术后2年内,冠状动脉搭桥术后2年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耐多药肺结核。II类门诊特殊疾病参照住院管理。原则上参保病人选定一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不得随意在其他医院进行治疗。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市内其他医院或市外治疗的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并重新备案。长期居住异地的参保病人在履行备案手续后,可选择一家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