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第一批) | 
  
   | 序号 | 案件领域 | 当事人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案件来源 | 立案日期 | 处罚日期 | 执法人员 | 执法机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 个人 | 单位 | 警告 | 罚款(单位:元)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元) | 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1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 钟祥镇利农农资门市 | 钟祥镇利农农资门市涉嫌未按规定制作经营档案案件 | 钟祥镇利农农资门市销售玉米种子一件,涉嫌未按规定制作经营档案案件。 |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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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发现 | 2022.2.22 | 2022.3.29 | 唐贤聪 闵感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 仁农(种子)罚[2022]2号 | 
  
   | 2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 文林镇田品农资经营部 | 文林镇田品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农作物种子案 | 仁寿县文林镇田品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农作物种子。 | 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八十条规定: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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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发现 | 2022.2.18 | 2022.4.2 | 童国如 胡晓云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 仁农(种子)罚[2022]1号 | 
  
   | 3 | 畜牧(含饲料、兽药、生鲜乳等) | 
 | 文林镇代氏兽药饲料经营部 | 仁寿县文林镇代氏兽药饲料经营部无证经营兽药案件 | 文林镇代氏兽药饲料经营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按照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3082 | 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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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发现 | 2022.3.3 | 2022.3.22 | 童国如 余志刚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 仁农(兽药)罚[2022]1号 | 
  
   | 4 | 畜牧(含饲料、兽药、生鲜乳等) | 夏成 | 
 | 夏成涉嫌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药案件 | 仁寿县文宫镇夏眼睛(夏成)兽药店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药的违法行为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16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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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发现 | 2022.3.18 | 2022.4.13 | 唐贤聪 吴光宇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 仁农(兽药)罚[2022]2号 | 
  
   | 5 | 畜牧(含饲料、兽药、生鲜乳等) | 夏成华 | 
 | 夏成华涉嫌经营假、劣兽药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处方药案件 | 文宫镇夏老五(夏成华)兽药店经营劣兽药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 4760 | 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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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发现 | 2022.3.21 | 2022.4.14 | 唐贤聪 吴光宇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 仁农(兽药)罚[2022]3号 | 
  
   | 6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 珠嘉镇江林农资门市 | 仁寿县珠嘉镇江林农资门市涉嫌未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销售劣质农药案 | 涉嫌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农作物种子。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四十五条规定: 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扰乱了农药市场秩序,存在危及农业生产安全的危害性。 |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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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有关部门移送 | 2022.3.18 | 2022.4.7 | 张雷 余志刚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 仁农(农药)罚[2022]1号 | 
  
   | 7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 仁寿县珠嘉镇学英农资门市 | 仁寿县珠嘉镇学英农资门市涉嫌未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销售劣质农药案 | 珠嘉镇江林农资门市(仁寿县珠嘉镇三溪农资日杂)未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销售过期敌草快。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四十五条规定: 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扰乱了农药市场秩序,存在危及农业生产安全的危害性。 |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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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有关部门移送 | 2022.3.18 | 2022.4.7 | 张雷 余志刚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 仁农(农药)罚[2022]2号 | 
  
   | 8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 仁寿县文林镇裕民种子经销店 | 仁寿县文林镇裕民种子经销店涉嫌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农作物种子案 | 涉嫌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农作物种子。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根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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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发现 | 2022.3.2 | 2022.3.29 | 唐贤聪 闵感 | 
 | 仁农(种子)罚[2022]3号 | 
  
   | 9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 仁寿县宝马镇绿野农资门市经营 | 仁寿县宝马镇绿野农资门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 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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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检查发现 | 2022.4.8 | 2022.4.20 | 童国如 余志刚 | 
 | 仁农(农药)罚[2022]3号 | 
  
   | 10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廖业高 | 
 |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件 | 涉嫌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 | 1.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 2.《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第6项第二款“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0.9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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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发现 | 2022.4.12 | 2022.5.6 | 汪锋 童军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 仁农(肥料)罚[2022]1号 | 
  
   | 11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崔莉 | 
 | 销售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 2.《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第8项第二款“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上不足 6000 元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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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发现 | 2022.4.7 | 2022.4.21 | 汪锋 童军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 仁农(种子)罚[2022]5号 | 
  
   | 12 | 畜牧(含饲料、兽药、生鲜乳等) | 陈彬 | 
 | 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药案件 | 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药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经营兽药店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4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可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无上述情况,首次无证经营兽药的,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 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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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发现 | 2022.4.12 | 2022.45.13 | 唐贤聪闵感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 仁农(兽药)罚[2022]4号 | 
  
   | 13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张玉群 | 
 | 经营销售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 2.《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第8项第二款“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上不足 6000 元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 | 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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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发现 | 2022.4.28 | 2022.5.18 | 毛宇 童军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 仁农(种子)罚[2022]6号 | 
  
   | 14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姜闵 | 
 | 姜闵涉嫌经营销售劣质农药案 |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14项第一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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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发现 | 2022.5.11 | 2022.5.20 | 毛宇 童军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 仁农(农药)罚[2022]4号 | 
  
   | 16 | 畜牧(含饲料、兽药、生鲜乳等) | 
 | 仁寿品杰兽药有限公司 | 仁寿品杰兽药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案件 | 2022年5月17日,眉山市组织开展全市联合执法检查组在对仁寿品杰兽药有限公司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河南省官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维克达力朗”饲料原料系假兽药。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四川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首次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800元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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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发现 | 2022.5.18 | 2022.6.21 | 唐贤聪程建明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 仁农(兽药)罚【2022】6号 | 
  
   | 17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 仁寿县橘保姆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仁寿县橘保姆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质农药案件 | 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农药“多效唑”,货值总额为55元。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农药)》(修订)相关规定,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3800 | 
 | 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农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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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发现 | 5.20 | 2022.7.10 | 童国如、余志刚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 仁农(农药)罚[2022]5号 | 
  
   | 18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 仁寿县美优农资有限公司 | 仁寿县美优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劣质农药案 |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东坡、青神执法人员在仁寿开展农资市场交叉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货值总额为814元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农药)》(修订)相关规定,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7500 | 
 | 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农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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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发现 | 5.20 | 2022.7.11 | 童国如、余志刚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 仁农(农药)罚[2022]6号 | 
  
   | 19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 仁寿县美优农资有限公司 | 仁寿县美优农资有限公司销售肥料自修改标签类容案 | 当事人经营“优正”微量元素肥料产品擅自修改标签内容,销售总额为848元 |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肥料)》(修订)相关规定,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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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发现 | 5.20 | 2022.7.11 | 童国如、余志刚 |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 仁农(肥料)罚[202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