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决定书(四川小可大木食品有限公司未验先投案)
2025-12-0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74/2025-000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5-12-05
 发布机构  仁寿生态环境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眉仁环法不予处罚字〔2025〕8号

当事人:四川小可大木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7EM22P5X

法定代表人:李XX

公民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

地址:仁寿经开区B区仁寿创新中小企业孵化园8号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起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四川小可大木食品有限公司供应链中心项目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1日建成,2022年12月开始投入运行至2024年11月,期间在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生产。

上述事实有眉山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3月25日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2025年3月26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8日执法人员调取的生产台账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为凭,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

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你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鉴于截止本案立案调查时(2025年3月21日),上述行为已超过了二年的追溯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在投入运行后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于2024年11月被检查发现问题后自行停产并已于2025年4月完成了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第二条第三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被检查发现后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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