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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处罚决定书(四川小可大木食品有限公司无证排污案) | ||||||||||||||||||
| 2025-12-0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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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眉仁环法不予处罚字〔2025〕7号 当事人:四川小可大木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7EM22P5X 法定代表人:李xx 公民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x 地址:仁寿经开区B区仁寿创新中小企业孵化园8号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在生产,生产时有废水、废气排放。 上述事实有眉山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7日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11月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12月24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证实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在生产期间按环评要求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标后排入文林工业园区B区污水处理厂,期间污水处理厂未出现超标排放情况;生产废气经废气处置设施集中收集处置后达标排放;固废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处置,且已于2025年3月31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无证排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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