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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文林街道某某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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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文林街道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作物种子案 |
2024年11月12日,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仁寿县种子管理站送来的违法案件移送函。移送函称:对仁寿县文林街道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莴苣种子进行了抽样,并将样品送至四川育良检测公司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产品的发芽率的检测值为25%,而包装标识上标注的发芽率为80%,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仁寿县文林街道某某农资经营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复检申请。本机关立即对仁寿县文林街道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种子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在仁寿县文林街道某某农资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门市柜台上有22袋该种莴苣种子正在销售。执法人员当场清点后对该产品实施了证据登记保存。经查,仁寿县文林街道某某农资经营部分别于2024年4月11日以2.5元/袋的价格进回50袋该莴苣种子,于2024年5月6日以2.5元/袋的价格进回100袋该莴苣种子,以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23袋,货值金额为615元。 |
仁寿县文林街道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相关规定 |
10000 |
615 |
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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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农(种子)罚[20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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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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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4年10月8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将叶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移交我局办理。2024年11月4日,本机关对叶某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叶某某于2024年4月底开始在仁寿县谢安镇鸭池村球溪河红英大桥上游位置采用下地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从2024年4月底至6月4日,叶某某共捕捞约4.5kg水产品。叶某某使用下地笼的方式在仁寿县谢安镇鸭池村2组球溪河流域捕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结合叶某某主动增殖放流,《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1项第一款规定“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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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农(渔业)罚〔20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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