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4月案件公开信息表
2025-04-2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83/2025-00018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5-04-29
 发布机构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程序 

仁寿县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4月案件公开信息表

序号

当事人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移送公安情况

备注

个人

单位

罚款(单位:元)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元)

没收非法财物(单位:千克)

警告、通报批评

责令停产停业类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类

1

仁寿县禾加镇李某某农资经营店


仁寿县禾加镇李某某农资经营店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仁寿县禾加镇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寡糖•硫磺”,数量33瓶,规格:500克/瓶,有效成分含量:42%,剂型:悬浮剂,商标名称:正业白光,农药登记证号: PD20171994,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琼)0001,产品质量标准号:Q/ZYZYN431-2021,生产企业名称: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日期:20230102,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农药产品清点数量后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该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9日以500元/件(25元/瓶)进回10件寡糖•硫磺”,每件20瓶(共200瓶),其中2件(40瓶)超过质量保质期,其余8件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未超过质量保质期。当事人以3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中7瓶用于自家果园,剩余33瓶超过保质期农药仍在经营场所销售,货值金额为990元。

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寡糖•硫磺”属于劣质农药。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药)》第12项从轻裁量阶次“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2200

0

16.5




仁农(农药)罚〔2025〕1号


2

仁寿县青岗乡某某农资门市


仁寿县青岗乡某某农资门市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仁寿县青岗乡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种农药:1、啶虫•毒死蜱,数量21瓶,规格:100克/瓶,总有效成分含量:41.5%,啶虫脒含量1.5%,毒死蜱含量:40%,剂型:乳油,商标名称:克欢,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04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21,产品质量标准号:Q/915107037866879317•83-2020,生产企业名称:四川科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日期:20230105。2、啶虫•毒死蜱,数量9瓶,规格:200克/瓶,总有效成分含量:41.5%,啶虫脒含量1.5%,毒死蜱含量:40%,剂型:乳油,商标名称:克欢,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04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21,产品质量标准号:Q/915107037866879317•83-2020,生产企业名称:四川科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日期:20230109。3、辛硫磷,数量4瓶,规格:300克/瓶,有效成分含量:40%,剂型:乳油,商标名称:天水,农药登记证号:PD2008203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津)0015,产品质量标准号:GB9557-2008,生产企业名称:天津市天环药业有限公司,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日期:20221106。4、啶虫脒,数量2瓶,规格:200克/瓶,有效成分含量10%,剂型:微乳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460,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冀)0052,产品标准号:HG/T 5120-2016,生产企业名称:河北野田农用化学有限公司,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日期:20230112,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农药产品清点数量后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该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以7元/瓶的进价进回50瓶“啶虫•毒死蜱(100克/瓶)”和以13元/瓶的进价进回40瓶“啶虫•毒死蜱(200克/瓶)”,2023年3月4日以8元/瓶的进价进回100瓶“辛硫磷”,2024年上半年以6元/瓶的进价进回20瓶“啶虫脒”,分别以啶虫•毒死蜱(100克/瓶)9元/瓶、啶虫•毒死蜱(200克/瓶)18元/瓶、辛硫磷10元/瓶、啶虫脒8元/瓶的价格在有效期内销售了啶虫•毒死蜱(100克/瓶)29瓶、啶虫•毒死蜱(200克/瓶)31瓶、辛硫磷96瓶、啶虫脒18瓶。剩余啶虫•毒死蜱(100克/瓶)21瓶、啶虫•毒死蜱(200克/瓶)9瓶、辛硫磷4瓶、啶虫脒2瓶,共36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仍在经营场所销售,货值金额为407元。

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啶虫•毒死蜱(100克/瓶)”“啶虫•毒死蜱(200克/瓶)”“辛硫磷”“啶虫脒”,属于劣质农药。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药)》第12项从轻裁量阶次“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3400

0

5.5




仁农(农药)罚〔2025〕4号


3


仁寿某某兽药饲料经营部

仁寿某某兽药饲料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在仁寿县汪洋镇农资保春耕“农资打假”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八戒艾叶畜牧棒香(产品标准:Q/YHZX01-2024,生产厂名称:浏阳市古港镇玉华制香厂,生产厂地址:浏阳市古港镇社区磷肥厂,规格:400支/箱,厂商电话:0731-83940184)系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农药产品清点数量后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于2025年4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7日,以150元/箱价格,在微信用户“长沙畜牧蚊香丹丹17708471495”处购入5箱八戒艾叶畜牧棒香。涉案农药产品八戒艾叶畜牧棒香共5箱,当事人已售出2箱,剩余3箱仍在经营场所销售。当事人将销售价格定为160元/箱,货值金额为800元。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农药)》第十项从轻裁量阶次“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5100

320

没收登记保存的农药八戒艾叶畜牧棒香(400支/箱*3箱)




仁农(农药)罚〔2025〕5号


4

仁寿县文林街道某某种业


仁寿县文林街道某某种业经营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案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润鲜5号”大豆种子(生产商:开原市润丰种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开原市新城街铁西社区2委6组,手机:13904902507,审定证号:无,执行标准:GB44042-2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558195468B,保质期8个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编号:C(辽铁开)农种许字〔2022〕8号,净含量:10kg/袋)系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执法人员当场清点数量后对该产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经查:该产品包装标识上未标该产品的审定证号,当事人也不能提供证明该产品通过了审定的证明材料,本机关在中国种业信息网未查到该产品的审定信息。本机关认定该产品为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6日在成都鑫昶种业以11元/公斤的价格进回250公斤该产品,并以1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目前销售了120公斤,仁寿县种子管理站抽样2公斤,获得违法销售收入1680元,该产品还剩128公斤,剩余货值金额17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第六项从轻裁量阶次:“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4.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45000

1680

128




仁农(种子)罚〔2025〕1号


5

仁寿县怀仁街道某某农资经营部


仁寿县怀仁街道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和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部经营的肥料果钙镁大量元素水溶肥(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7963号,净含量:250克/瓶,生产商:美国麦斯克布朗国际公司,中国总代理:佛山市旺之源植物营养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二路青河街18号)系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黄腐酸钾水溶肥(微生物菌剂,微生物肥(2018)准字(0625)号,执行标准:GB20287-2006,技术指标:有效活菌数≥2.0亿/g,登记作物:油菜,净重:20kg,生产日期:2025年02月06日)系标签内容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经营的该二种产品进行了数量清理,并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立案调查。

经查:一、当事人经营的果钙镁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7963号,执法人员查阅相关网站后发现该产品的登记证已于2023年2月到期,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肥料产品肥料登记证续展的相关证明,因此,该肥料属登记证过期未续展的肥料,属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当事人经营的黄腐酸钾水溶肥登记批准的适用作物为油菜,而该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注的有瓜果类、果树类、叶菜类、根茎类、药材类、粮、棉、油、花卉、苗木等,属于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

2024年11月28日,当事人以18元/瓶的价格从佛山市旺之源植物营养有限公司进回10瓶果钙镁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并准备以4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至今未销售。货值金额450元。

2025年2月8日,当事人以80元/桶的价格从施芭(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回黄腐酸钾20桶,并以80元/桶(该产品为配套产品,不赢利销售)的价格销售了3桶,剩余的黄腐酸钾存放在仁寿店16桶,禾加镇分店1桶,获得销售收入240元。

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第一项一般裁量阶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二、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第六项一般裁量阶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3216

0


警告



仁农(肥料 )罚〔 2025〕1号


6

仁寿县龙正镇某某技术服务部


仁寿县龙正镇某某技术服务部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翠恩1号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执行标准证号:无,生产企业:Nouryon诺力昂化学品国际有限公司,分装销售商:青岛苏贝尔作物营养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即墨区龙泉镇龙泉河七路)、耕朵全微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20)准字16307号,执行标准:NY1428,净重:1千克,保质期:5年,生产日期:2021/01/22,生产企业:法国阿格瑞植物营养公司,经销商:世科化学科技秦皇岛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渭水道4号309室)和耕朵果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备案号:DLSRJR2020-00076,执行标准:NY/T1107-2020,登记作物:黄瓜,净重,1千克,生产企业:法国阿格瑞植物营养公司,中国运营商:加益(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金颖路20号1-3层125房)标签内容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系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经营的该三种产品进行了数量清理,并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一、翠恩1号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标签标识未标注执行标准。二、耕朵全微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作物为番茄,而该产品标签标注了多种蔬菜和水果图案。三、耕朵果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作物为黄瓜,而该产品标签标注了多种水果图案。因此,该三个肥料产品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

2025年2月5日,当事人从眉山东坡果业有限公司以110元/盒的价格进回翠恩1号微量元素水溶肥料30盒,并以12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9盒,获得销售收入1080元。

2024年年底,当事人以试销进回耕朵全微微量元素水溶肥料1盒和耕朵果大量元素水溶肥料1盒。至今未销售。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第六项一般裁量阶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2080

0


警告



仁农(肥料 )罚〔 2025〕2号


  
附件【仁寿县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公开信息表(4月).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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