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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钟祥镇某某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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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钟祥镇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
2025年7月24日,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乙烯利240瓶、赤霉酸36瓶,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该2种农药为劣质农药。执法人员当场清点数量后对该两个产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违法货值金额合计696元。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药)》第十二项从轻裁量阶次:“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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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烯利240瓶(共4.8千克)、赤霉酸36瓶(3600毫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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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农(农药 )罚〔 2025〕10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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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曹家镇某某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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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曹家镇某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
2025年8月27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仁寿县曹家镇某某农资经营部亮证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肥料产品:“鳌合铁”肥料10瓶,该种肥料产品标签标注无产品执行标准。执法人员当场对该种产品实施了证据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在该肥料产品生产厂家以17元/瓶的价格购进了“鳌合铁”肥料36瓶,并以5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鳌合铁”肥料26瓶。获得违法所得1430元。 |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之规定 |
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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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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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农(肥料)罚〔2025〕3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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