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1月案件公开信息表
序号
当事人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移送公安情况
备注
个人
单位
罚款(单位:元)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元)
没收非法财物(单位:千克)
警告、通报批评
责令停产停业类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类
1
四川省宏盛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宏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兽药案
2025年10月20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江苏省启东市农业农村局线索通报函,显示四川省宏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盐酸氯苯胍片含量不合格,当天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展开立案调查。检查了当事人生产车间和仓库,未发现该涉案产品,经询问和证据收集后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3月15日生产了3件(640瓶/件)又72瓶盐酸氯苯胍片。于2025年5月12日,以320元/件(0.5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江苏徐州的李奇良,获得违法收入996元。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第二项一般裁量阶次之规定。
2988
996
仁农(兽药)罚〔20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