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2026-04-2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6-001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6-04-24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办发〔2026〕4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5日


仁寿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仁寿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中共仁寿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都应通过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三条常务会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有关县级领导(干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机关联系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列席。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县政府法律顾问、市民代表、专家等列席。

第四条 常务会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出国(境)、脱产学习、请(休)假等期间,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常务会的,可以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三章 会议任务

第五条 常务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政府重要规划、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改革性文件、以县政府名义签署的重要协议等。

(四)讨论决定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五)听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事项。

(七)审议以县政府名义举办、承办的重大会节等活动安排。

(八)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及县政府管理的其他干部的职务任免事项;以县政府名义进行表扬、表彰奖励,以及推荐上报以市政府及以上名义表彰奖励事项;讨论决定命名事项。

(九)其他需提交常务会审议的事项,主要包括:讨论通过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公共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商引资、国有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重大投资、国有土地出让、重大政府性资金安排、人事任免和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等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

1.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收支预算编制方案和部门综合预算、收支预算调整方案、财政收支决算草案、重大财经制度及财政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地方政府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管理、所有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财政对外借款。

2.预算执行过程中,300万元及以上新增本级财政支出、1000万元及以上的上级专项资金安排和直接奖补市场主体的产业发展、科技扶持等方面的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上级已明确资金用途、实施地点和对象等要素或申报资金时县政府已审议通过资金安排计划的不再审议);1000万元及以上存量资金安排;研究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和使用等事项;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及分配等方案审定(上级已明确使用单位且不涉及再次分配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由县财政局按上级分配方案办理)。

3.县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计划下达后,确需实施的计划外项目。

4.县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重大项目合作协议、关键内容变更(包括投资回报率、回报年限和风险分担事项)。

5.投资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的县本级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启动实施方案;投资规模3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县本级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超过批复总投资10%或增加县级财政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

6.新增工程累计新增(变更)品迭后100万元及以上的县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7.投资2亿元及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审查;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补充协议;招商引资项目社会投资主体变更、协议关键性内容变更的审查,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8.制定和修改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城镇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县本级管理的国有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能源资源、文化旅游资源、城市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以及国有森林、滩涂、水域、湿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的拍卖处置重大事项;县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招拍挂方式出让或零星地块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及经费确定;县本级按详细规划需要调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等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以及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后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县本级管理范围内重大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的处理处罚;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隐患处置方案措施审定;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县级整改方案或整改任务清单;县本级管理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决策事项审定。

9.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涉及资金安排或资产价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10.县属一、二级国有企业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县属国有公司产权转让、公司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公司控股权的交易事项;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县属国有公司对外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合作。

11.县属国有公司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融资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下达后,确需实施3000万元及以上的计划外投资。

12.县属国有公司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或借款的事项。

13.制定和修改涉及全县性的有关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资、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政策或管理制度。

14.需提请常务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常务会议题由县长提出,或者由议题承办单位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研究后提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对所提上会议题牵头揽总、把关负责,应全面掌握所提上会议题情况,并经县长确定。需提交常务会审定的重要事项,可先召开县政府党组会议进行研究。

第七条 议题承办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早安排、严谨审核、严格把关,备齐备全决策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完成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修改完善且资料齐全后,移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于县政府签批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如有不同意见,由分管县领导召集研究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上会。同时涉及多位副县长的,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研究协调。

第八条 按规定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议题,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进行,由牵头部门在起草阶段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县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由牵头部门开展初审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牵头部门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所有应审文件均应以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常务会议题和全套会议资料,落实专人负责“第一议题”收集,根据县政府近期安排和议题收集情况拟制会议方案并附正式审批笺,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每次常务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会前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务会决策的,县长、副县长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交常务会审定。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条 列入常务会研究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汇报,议题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就议题有关情况作特别说明的可补充汇报。每个议题主要就背景(依据)、请示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和分管县领导明确意见等方面进行汇报;学习和贯彻相关会议、文件指示精神的议题,提倡简明扼要,贯彻落实建议突出重点、结合实际。

第十一条 常务会组成人员须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要求发表意见、回答会议组成人员询问。

第十二条 常务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常务会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上会材料未经允许不得带离会场,会后由会务工作人员统一收回处理。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除参加上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外出重大项目招商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反馈县政府办公室。

第六章 会议落实

第十四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原则上需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送签。会议纪要印发后,分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及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拟发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发文,一般需在会议纪要印发后1个工作日内送签;有重大修改或需要重新协调的,原则上需在会议纪要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送签。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起草,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至议题承办单位及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部门和园区管委会。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常务会议定事项,县政府督查室要定期通报议定事项办理情况。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2021年4月16日印发的《仁寿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仁府办发〔202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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