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
2017-02-2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7-00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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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发〔2017〕1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5〕10号)要求,为有序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有偿使用,不得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土地使用性质不变原则。坚持土地使用性质不变原则。严格遵守农(林)地农(林)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林)业用途,生态公益林允许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方式流转,不得开展与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影响耕(林)地保护,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有利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三)坚持有利于规模经营原则。土地流转要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化经营相结合,突出特色产业和主导产业,鼓励相对集中、连片开发,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  

二、鼓励规模流转  

(一)鼓励农民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组织和引导农民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组团发展土地特色经营,抱团参加土地规模流转,既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新机制,又保障和提升农民土地承包基本权益。  

(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流转土地。发展“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引导有能力的农民参与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流转土地规模经营。以主导产业和特色农(林)业基地为依托,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林)业龙头企业发展“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加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三、规范流转程序  

(一)需求申报。需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和流转入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向村提交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表;村汇总后统一报乡镇土地流转机构,其中同一经营主体流转50亩(含累计)以上的经乡镇初审后报送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资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农工办)。  

(二)资质审查。对承租方的资金状况、经营状况、社会征信、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等进行审查。同一经营主体流转50亩以内的(含累计)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县农业局(林业局)备案;流转50亩以上的(含累计)经乡镇初审后,由县土地经营权流转资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原则上每2个月进行会审,也可根据收集的土地流转信息情况及时组织会审。土地流转规模300亩以上或整村流转的会审后,报县政府审查;按规定需提交县项目委员会审查的项目,集中会审后,仍需按程序办理。  

(三)合同签订。通过审查符合流转条件的,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规模较小的,经村集体审查同意后农户可直接与承租方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监管;涉及农户较多、流转规模较大的,可由农户委托村集体(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土地流转涉及几个村的,相关村集体(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接受农民委托的基础上再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机构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按照自愿原则积极开展合同鉴证,同一经营主体流转50亩以内的(含累计)由乡镇土地流转机构负责鉴证,同一经营主体流转土地50亩以上的(含累计),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鉴证。  

四、健全监管机制  

(一)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适度,土地规模经营标准为户均承包面积10至15倍较为适宜,单个企业流转面积不得超过户均承包面积的200倍。规范委托行为,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规范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全省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二)健全产权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分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咨询、指导服务,负责土地经营权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储备土地流转项目,提供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鉴证等服务。原则上流转50亩以上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分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信息、交易。  

(三)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村集体或乡镇土地流转机构对通过审查的经营主体收取一定的风险保障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用于风险防范和土地复垦。逐年支付土地流转金,实行“先付后用制”即先交一年以上的租金再用地。鼓励以黄谷等实物计价,按照当年当地市场中间价折算货币支付。依法规范使用设施农用地。建立动态监测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到实时监测,县农业局(林业局)要开展定期不定期监测,并及时向市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四)明确部门职能职责。县土地经营权流转资质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委农工办是农村土地流转资质审查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及时组织协调土地流转会审工作。县农业局是土地承包、流转的指导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土地流转管理监测、土地承包、流转纠纷调处等工作。县林业局是林地承包、流转的指导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林地流转管理监测、林地承包、流转纠纷调处等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分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土地流转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项目用地踏勘选址、设施农用地备案等相关手续办理、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审查有关经营主体已注册企业信用状况。县人民法院协助审查流转经营主体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县公安局负责审查流转经营主体遵纪守法等社会背景。县政府金融办、县人行负责审查流转经营主体的征信记录。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审查流转经营主体的依法纳税情况。县重交办、县规划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等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经营主体资金实力,提供相应资料。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问责机制,各乡镇和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土地流转资格审查和监督,对流转土地不按程序报送审查或审查不力、监督不到位损害农民权益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仁寿县土地经营权流转资质审查领导小组名单  

2.仁寿县土地经营权流转业主资格(分级)审查表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  

附件1  

仁寿县土地经营权流转资质审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杨红兵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副组长:毛超英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公室、县重交办、县委农工办、县法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审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政府金融办、县旅游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人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分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工办,由钟超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土地经营权流转资质审查的统筹协调工作。  

 

附件2  

仁寿县土地经营权流转业主资格(分级)审查表

 

项目名称:   

经营主体  

情况   

姓名  

名称  

住所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征信情况  

土地  

流转  

情况  

地址  

(乡镇村组)  

涉及  

农户  

土地类型与面积(亩)  

耕地  

非耕地  

林地  

其他  

合计  

流转  

方式  

流转金  

给付  

约定  

用途  

项目情况  

拟投资  

金额  

项目规划  

业主基本情况(现从事行业、规模状况、经营状况、效益等)  

村民委员会意见  

签字(公章):  

时间:  

乡镇  

人民  

政府  

意见  

签字(公章):  

时间:  

县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县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注:1、经营主体情况、土地流转情况、项目情况、业主情况由经营主体填写。  

2、本表需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金融部门征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经济实力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证书和农民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须盖乡镇政府公章。  

3、本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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