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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解读《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仁寿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 ||||||||||||||||||
2024-02-2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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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对我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进行划定。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仁寿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和综合执法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仁寿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划定通告》(仁环发〔2021〕9号),有效期为2年,已于2023年6月30日失效,且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等级仅为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已不满足当前管控需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四川省大气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川办发〔202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县属于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需优化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主要内容 (一)划定范围 划定文林街道、怀仁街道、普宁街道全部区域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二)禁用标准 区域内禁止使用装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平地机、堆高机、强夯机、履带吊车、旋挖机、收割机等。 三、法律依据 (一)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3.《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346号)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 四、实施时间 自2024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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