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36201212 网站标识码:5114210002.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解读《仁寿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调整方案》 | ||||||||||||||||||
2024-12-26 作者: 点击数: | ||||||||||||||||||
|
||||||||||||||||||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仁寿县于2020年2月28日印发《仁寿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按照相关要求对全县畜禽养殖区域进行了划分,优化了畜禽养殖空间布局。由于原划定方案已于2023年12月到期,且仁寿县国土空间布局有所调整,因此需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 二、起草过程 按照中央、省、市及相关文件要求,由县农业农村局起草,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密切配合,比照原《仁寿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仁府办发【2020】3号)开展排查。清查划定依据、范围、面积,关闭和搬迁养殖场户规模等基本情况;排查是否存在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法违规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取消了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2024年7月31日,仁寿县人民政府召集相关职能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此调整方案进行会商,充分征求各单位意见,形成《仁寿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县农业农村局多次专题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并征求县级各部门及乡镇(街道)意见后,形成《仁寿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调整方案》。 调整主要内容说明 (一)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原则 本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调整依据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本着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统筹考虑政策延续性和最小改动原则,总体调整较少。 (二)畜禽养殖区域调整依据及内容 1.调整区域:一是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413号)中附件2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内容要求:“三、排查针对的重点问题。(一)1.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六)15.将未列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等划定为禁止区、(三)8.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的规定,将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境内球溪河、越溪河、龙水河、清水河、沙溪河、王店河、粤江河、宝马河、金马河、富谢河干流河道水域及沿岸两侧纵深各200米以内的陆域,其余23条河流干流河道水域及沿岸两侧纵深各100米以内的陆域以及境内16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从禁养区调整为限养区;二是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禁止养殖区域和限制养殖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结合仁寿县乡镇行政区划由原60个乡镇调整为32个乡镇(街道办)实际情况,将原限养区中的“场镇建成区外延500米以内区域”调整为“32个乡镇(街道办)所在地的场镇建成区范围外延500米以内区域,以及已撤销乡镇集镇建成区范围外延300米以内区域”。 2.增加区域: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3.1.2节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新增仁寿经济开发区建成区为禁养区,规划区为限养区。 (三)畜禽养殖区域划定结果 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工业园区建成区纳入畜禽养殖禁养区;将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渠道、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纳入畜禽养殖限养区;仁寿县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均可作为宜养区。本次划定调整前,禁养区面积351.94平方公里、占辖区总面积的13.5%,限养区面积733.28平方公里、占辖区总面积的28.14%;调整后,禁养区面积185.00平方公里、占辖区总面积的7.09%,限养区面积536.28平方公里、占辖区总面积的20.56%。 (四)畜禽养殖区域规划期限 本次划定以2023年为基准年,规划期限为2024—2028年,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