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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开展首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 ||||||||||||||||||
2021-04-3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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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仁府办发〔2021〕14号)要求,对“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等7项证明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制。 一、开展事项 纳入首批开展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为: 1.“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用于办理“民办学校设立”; 2.“住所使用权证明”用于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和住所变更登记”;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用于办理“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4.“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证明”用于办理“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5.“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证明”用于办理“建设项目依据、基本情况和利害关系地区、行业的意见”; 6.“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用于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7.“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证明”用于办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 二、开展期限 开展期限为长期。 三、适用范围 申请人因办理相关首批事项需要向县行政审批局提供相应证明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材料。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告知承诺书应符合仁寿县行政审批局统一的格式内容要求,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也可以依法提交证明材料。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有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工作流程 按照申请、审批、核查的基本流程,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范,修改完善办事指南,确定核查事项核查办法,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范本,调整一体化平台相关业务信息,并进行公示公告。 申请人具有告知承诺自主选择权,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以《告知承诺书》代替证明材料,县行政审批局在审批后将进行核查。 五、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县行政审批局将通过现场核查确认、电话核查确认、政府部门间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在许可事项作出后一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一旦核实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应及时终止审批进程,或依法撤销相关审批决定,以防因申请人不实承诺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给予警告或处罚,并将虚假承诺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附件:仁寿县行政审批局开展首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仁寿县行政审批局 2021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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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仁寿县行政审批局开展首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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