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交通运输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2021-09-1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040819469/2021-1184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9-13
 发布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入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21〕329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仁寿县交通运输局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涉及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实行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为“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一)承诺文本。我局已对相关办事指南进行修改完善,制作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和经营许可事项承诺书格式文本(范本附后),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  

(二)申请。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申请人被列入全国、我省及其他与我省有互认协议的省(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对照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提交告知承诺书时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的,申请人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按照约定期限提交。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三)受理、审查与决定。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我局不予受理。  

三、事中事后核查

局行政审批股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服务中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将实施告知承诺、告知承诺审批与执法人员事中核查监督、事后监管有机结合,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者在核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作为一般失信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并责令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我局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作为严重失信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并纳入虚假承诺黑名单,不得再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事项。  

 

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事项名称

×××  

二、设定依据

1.《×××法》第×条:×××。  

2.《×××条例》第×条:×××。  

三、许可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xxx。  

2.xxx。  

3.xxx。  

四、提交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xxx。  

2.xxx。  

3.××××××  

4.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承诺方式及补正期限

承诺方式:书面承诺  

补正期限:申请人自承诺之日起××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公开范围及时限

×××。  

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经营许可事项承诺书  

(行政机关):  

现就申请办理(事项名称)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按照要求于xx日内补正材料,并符合许可事项相关条件;  

(三)领取许可证后,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或尚不具备许可经营条件的,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及时报告行政机关;  

(四)以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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