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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
2022-08-1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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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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