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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
2015-08-3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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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8日
《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补充规定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投资审计行为,提高投资审计绩效,现结合我县实际,对《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以下规定确定审计范围: (一)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程序自行办理。县审计局不再单独开展投资项目审计,但应视情况开展项目抽审。 (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局按照《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仁府发〔2013〕24号)的规定,开展项目结(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以下规定开展跟踪审计: (一)对单项工程预算在3000万元以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由县审计局成立跟踪审计组并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开展项目跟踪审计。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与结(决)算审计可打捆实施,受托开展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可继续开展该项目的结(决)算审计,审计过程应接受县审计局的监督。 (三)受托开展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对项目开工前执行项目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投资概算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审计意见; 2.对项目施工期间的工程管理、工程进度、工程材料、工程变更、工程监理以及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事项进行监督,提出审计意见; 3.对项目的隐蔽工程进行全过程取证,为结(决)算审计提供真实数据资料。 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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