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红星路南延线(高家至宝飞段)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2025-03-2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203/2025-000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5-03-27
 发布机构  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通〔2025〕3号

红星路南延线(高家至宝飞段)项目建设用地已于2025年2月21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红星路南延线(高家至宝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253号)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红星路南延线(高家至宝飞段)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仁寿县板桥镇乐园村7组,团圆社区3、9、10、11、13、20、22组,河口社区10、12组;北斗镇龙凤村1、2组,城堰村4、5组,秋堂村5、6、9组,石河村1、2、3、4、5组;禾加镇共同村3、4、5、6、7、10、11组,幸福村2、3、4、5、12、14、15、16组;贵平镇贵坪村1、2、6、7组、村集体,三峨村2、4、5、6、9组,龙岩村2组,升龙村1、2、4、5、6组,平安村6、7、9组,天宫村6、8组,中岗村9、10、12、13组,庆祝村3、5、6组,火花村2、4、6组,向家社区3组;高家镇石青村2、4、5、6组;谢安镇鸭池村3、4组;新店镇中农社区10、11组,解放村9组,黄祠村5、6、7组,福堂村9、11、13、15组;禄加镇光辉社区6组,法轮村5、6、7组,天明村5、6、7、12、13组,永福村4、5、7、8组;宝飞镇永固村2组,水晶村3、4、5、6、8组;龙马镇龙桥村1、3、5、8、9、13组,爱群村5、6、8、12、13、14、16组,凤梧村2、3、6组,面积共350.9984公顷(5264.976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仁寿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仁寿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征地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寿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仁府发〔2021〕5号)等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征地拆迁实施主体

征地所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在前期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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