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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 ||||||||||||||||||
2025-05-1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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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通〔2025〕4号 仁寿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已于2025年4月2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521号)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仁寿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仁寿县普宁街道高笋社区4组,木门社区7组;怀仁街道八里社区4、5组,城北社区5组,三圣社区5组;文林街道陵阳社区12组;汪洋镇碗厂村2组;大化镇龙门村1、2组;富加镇合作社区1、4组;满井镇龙泉社区7、8组;谢安镇鸭池村4组;彰加镇楼影社区5组;龙正镇东方红社区1组,面积共9.4766公顷(142.149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仁寿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仁寿县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的60%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征地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寿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仁府发〔2021〕5号)文件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征地拆迁实施主体 征地所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若前期尚未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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