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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27 发布人:仁寿县司法局 来源:仁寿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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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行政执法主体类型

行政执法依据

1

仁寿县档案局

行政法规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2

仁寿县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

行政法规授权组织

仁寿县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仁寿县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仁寿县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3

中共仁寿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法规授权组织

《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3号)

4

仁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法规授权组织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5

仁寿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行政法规授权组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6

中共仁寿县委保密机要局

行政法规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国家保密局。

7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8

仁寿县水利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9

仁寿县商务局

行政机关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0

仁寿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行政机关

《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1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12

仁寿县统计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13

仁寿县教育和体育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14

仁寿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15

仁寿县公安局

行政机关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6

仁寿县民政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体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协议离婚及其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17

仁寿县卫健局

行政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章第86条第2款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和第八章第94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正版)第七章第93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版)第一章第9条第2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三章第10条之规定: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第28条之规定: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版)第一章第3条第1款之规定: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18

仁寿县财政局

行政机关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19

仁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20

仁寿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1

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2

仁寿应急管理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3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24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25

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

26

仁寿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7

仁寿县医保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28

仁寿县审计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29

仁寿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30

仁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机关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31

仁寿县气象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32

仁寿县残疾人联合会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33

仁寿县司法局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基层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管理、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34

仁寿县人民政府文林街道办事处

委托的执法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35

仁寿县人民政府普宁街道办事处

委托的执法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36

仁寿县人民政府怀仁街道办事处

委托的执法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37

仁寿县汪洋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8

仁寿县黑龙滩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9

仁寿县富加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0

仁寿县宝飞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1

仁寿县满井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2

仁寿县钟祥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3

仁寿县彰加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4

仁寿县慈航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5

仁寿县禄加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6

仁寿县大化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7

仁寿县始建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8

仁寿县文宫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9

仁寿县龙正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0

仁寿县禾加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1

仁寿县方家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2

仁寿县宝马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3

仁寿县珠嘉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4

仁寿县曹家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5

仁寿县新店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6

仁寿县谢安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7

仁寿县藕塘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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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板桥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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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虞丞乡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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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青岗乡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76条第2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地 址:仁寿县文林街道文林路1段380号   邮政编码:620599

联系电话:028-36201212

主办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仁寿县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

协办单位: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各单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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