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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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 水 号 | 20260524mN5VX001 | |||||
| 标 题 | 房产证书取得? | |||||
| 写信时间 | 2026年05月24日 | |||||
| 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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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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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网民:您好!仁寿县党政服务中心热线办收到您的来信后立即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经调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其他必要材料”,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登记机构,依申请而启动办证流程。您咨询的房产需开发商向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上述完整的办证材料后启动办证程序。若您仍有疑问可向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28—36275161)咨询。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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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对象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 处理时间 | 2026年05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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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川公网安备 51142102511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