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经开区,各工业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鼓励我县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仁寿县工业发展三年(2021-2023)提升行动计划》(仁委办发电〔2021〕9号)以及《关于“双碳”引领举全县之力推进制造强县的若干措施》(仁委办发〔2022〕2号)精神。我局制定了《仁寿县2022年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报指南》,请各镇乡(街道),园区对照奖补条件和所需申报材料,按程序、按要求组织企业开展支持政策申报工作,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于3月10号前完成审核工作,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后报送县经信局对应股室。
附件:仁寿县2022年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仁寿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
2023年3月7日
仁寿县2022年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
发展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按照《仁寿县工业发展三年(2021-2023)提升行动计划》(仁委办发电〔2021〕9号)、《关于“双碳”引领举全县之力推进制造强县的若干措施》(仁委办发〔2022〕2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仁委〔2018〕193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我县工业企业做强做大,推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拟对2022年符合文件奖补条件的工业企业(项目)进行奖补,特制订本指南。
一、兑现范围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1522”产业发展方向及我县产业规划;
(三)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欠薪纠纷,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保事故;
(四)项目实施内容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的项目(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省、市、县项目资金支持、奖补。
二、支持方向
(一)2022首次申规入统奖励
1.政策依据
按照(仁委办发电〔2021〕9号)文件中《仁寿县工业企业发展激励办法》第一点第“(一)申规入统奖励”规定:对新建投产类首次月度申规入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成长类首次年度申规入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支持条件
支持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以统计部门认定时间为准)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
(二)2022年营收突破奖励
1.政策依据
按照(仁委办发电〔2021〕9号)文件中《仁寿县工业企业发展激励办法》第一点第“(二)营收突破奖励”规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50亿元为基数,年主营业务收入每新增10亿元,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2.支持条件
(1)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
(2)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达到50亿元以上且年新增额达1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经济贡献奖励
1.政策依据
按照(仁委办发电〔2021〕9号)文件中《仁寿县工业企业发展激励办法》第一点第“(七)经济贡献奖励”规定:年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年经济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资金;年经济贡献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以此类推,如上述企业经济贡献较上年同比有增长的奖励金额增加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条件
支持年经济贡献在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开拓市场奖励
1.政策依据
按照(仁委办发电〔2021〕9号)文件中《仁寿县工业企业发展激励办法》第一点第“(六)开拓市场奖励”规定: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进行自主品牌宣传、推广的制造业企业,分别按照广告投入费10%和5%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机场、高铁站、火车站、高速公路广告牌等地进行自主品牌宣传、推广的,按照广告投入费3%的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条件
支持广告宣传合同及广告费投入在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工业企业。
(五)研发平台奖励
1.政策依据
按照(仁委办发电〔2021〕9号)文件中《仁寿县工业企业发展激励办法》第三点第“(一)研发平台奖励”规定:创建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认证的,分别按市级30万元、省级5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的标准奖励。
2.支持条件
支持全县工业企业中,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通过行政认定和获得批准的项目。
(六)省级两化融合试点工业企业奖励
1.政策依据
按照(仁委办发电〔2021〕9号)文件中《仁寿县工业企业发展激励办法》第三点第“(一)研发平台奖励”规定:列入省级、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通过两化融合贯标验收后分别按照20万元、50万元标准奖励。
2.支持条件
支持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时间段内首次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从获批省级试点之日起2年内启动贯标工作的企业和项目;支持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时间段内成功通过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取得证书、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评定的企业。
(七)科技项目专项奖励
1.政策依据
按照(仁委办发电〔2021〕9号)文件中《仁寿县工业企业发展激励办法》第三点第“(五)科技项目专项奖励”规定:对上年成功申报省科技厅科技专项项目的企业,县上按省科技厅配套专项资金的5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条件
支持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成功申报省科技厅科技专项项目的工业企业
(八)工业投资贡献奖
1.政策依据
按照(仁委办发〔2022〕2号)文件中第八条: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对符合主导产业的优质项目,可按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用于项目建设。
2.支持条件
对企业按照“三化四新”要求,完成技改投资500万元以上,2022年完工投产的,按技改投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2022年完工投产的新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九)工业云及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资金奖励
1.政策依据
按照《仁寿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对企业建设工业云及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6S管理能力提升的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条件
支持建设工业云及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6S管理能力提升项目的工业企业
(十)网络销售奖励
1.政策依据
按照(仁委办发电〔2021〕9号)文件中《仁寿县工业企业发展激励办法》第一点第“(六)开拓市场奖励”规定:对制造业企业直接利用京东、苏宁、天猫、卓越亚马逊等主流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纳税申报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网络销售收入1%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条件
支持在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利用京东、苏宁、天猫、卓越亚马逊等主流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纳税申报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十一)行业标准奖励
1.政策依据
按照(仁委办发电〔2021〕9号)文件中《仁寿县工业企业发展激励办法》第二点第“(四)行业标准奖励”规定:对首次申报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支持条件
支持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获国家级、省市级“专精特新”称号的工业企业。
三、兑现程序
(一)企业申报
2023年2月XX日前,企业(项目)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提供完整、规范的相关资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二)乡镇/街道和园区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对本地申报项目内容和相关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于2023年XX月XX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及企业(项目)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县经信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县级部门审核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项目)的申报资料进行会商复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项目)名单,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报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四、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
坚持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效益优先、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申报、审核、评价制度。本政策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项目建设,企业(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本申报指南最终解释权归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
企业资料咨询联系人:叶涛 联系电话: 15801522068
项目资料咨询联系人:李洪涛 联系电话: 18090075957
科技资料咨询联系人:陈艳 联系电话: 18990324661
附件:1.2022年工业企业发展激励奖补申报表
2.工业投资贡献类项目申报审核表
3.申报企业(项目)承诺书
4.各类奖励所需资料
仁寿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
2023年3月7日
附件1
2022年工业企业发展激励奖补申报表
申报政策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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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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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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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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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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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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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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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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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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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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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声明 |
本企业承诺:提供的申报资料内容属实,无欠薪纠纷,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保事故,如有不实,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退还获得的补助资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园区)核实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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