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三溪乡政府)

2021年03月11日    来源:

编号:2021030110122

三溪乡政府,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面积m² 

用途 

不动产坐落 

备注 

仁国用(1990)第0240号 

三溪乡政府 

三溪乡毕水村七组 

特此声明 

声明人:珠嘉镇人民政府吴旭东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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