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030110122)
三溪乡政府,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面积m²
用途
不动产坐落
备注
仁国用(1990)第0240号
三溪乡政府
三溪乡毕水村七组
特此声明
声明人:珠嘉镇人民政府吴旭东
2021年3月11日
上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郭建文、刘早勤) 下一条: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仁寿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的批前公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