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巫玲、贾​毅)

2021年05月11日    来源:

编号:202105110218)

巫玲、贾毅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面积m² 

用途 

不动产坐落 

备注 

川(2019)仁寿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33号 

巫玲、贾毅

125.24 

住宅 

黑龙滩镇公园大道3号69幢1单元1-2楼6号 

特此声明 

声明人:巫玲、贾毅

2021年5月11日 

上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巫玲) 下一条: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继承、受遗赠)(余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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