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12150493)
李朝君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面积m²
用途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仁国用(1995)394号
李朝君
曲江乡蟠溪村13社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朝君
2021年12月15日
上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张水林) 下一条: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继承、受遗赠)(廖述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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