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206100270)
刘飞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面积m²
用途
不动产坐落
备注
川(2022)仁寿县不动产权第0002016号
刘飞
148.12
住宅
普宁街道龙水河街2号(丽都滨河一期)5幢3单元1层1号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飞
2022年6月10日
上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夏翔宇) 下一条: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继承、受遗赠)(黄利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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