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仁寿县委宣传部关于公开征求《仁寿县文艺精品扶持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示

2023年07月18日    来源:仁寿县委宣传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坚定文化自信,锚定“一品牌四强县”目标,推动我县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传播,促进全县文艺繁荣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21〕24号)和《眉山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眉财教〔2021〕1号)精神,我部对《仁寿县文艺精品扶持管理办法》(仁委办〔2018〕30号)进行了修订, 形成了《仁寿县文艺精品扶持管理办法(修订稿)》。为集思广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现将修订稿向社会公示。

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仁寿县委宣传部,单位应加盖公章及联系方式,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7月18日—8月16日

联系地址:仁寿县文林街道文林路19号

邮 编:620500

联系电话:028--36228093

附件:《仁寿县文艺精品扶持管理办法(修订稿)》

中共仁寿县委宣传部

2023年7月18日



仁寿县文艺精品扶持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21〕24号)和《眉山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眉财教〔2021〕1号)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我县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传播,促进全县文艺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动和推进我县优秀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鼓励和表彰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二条仁寿文艺精品扶持,包括仁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和仁寿文艺精品影响扶持。仁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即对符合条件的县、市级及以上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进行资金扶持;仁寿文艺精品影响扶持,即对获得中央、省、市级政府和文艺工作主管部门表彰的文艺精品进行资金扶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成立仁寿县文艺精品扶持评审委员会,对扶持项目进行评审。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主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文广旅局、县文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方面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负责文艺精品扶持日常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分管文艺工作的副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县内单位或个人围绕仁寿题材、仁寿元素创作、投资制作的文艺类图书(本版书)、影视、戏剧、广播剧、音乐、舞蹈、曲艺、非遗等文艺创作过程、采风活动、宣传推广活动、展演展播等;县内单位或个人围绕仁寿题材、仁寿元素在眉山、成都和国内其他一线城市等举办的有重大影响的书法、美术摄影展演等交流活动;县外单位或个人围绕仁寿题材、仁寿元素创作、投资制作的对宣传仁寿有重大影响的文艺精品,重点扶持争创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国家和省级重要文艺奖项的原创作品。

第五条申请仁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文艺创作规划,体现国家、省、市、县级文化艺术水准,具有原创性、示范性、经典性的重点项目。

(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反映新生活、新面貌、新风尚,特别是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新气象的重大现实题材,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优秀项目。

(三)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关注百姓生活、弘扬社会美德,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潜质的项目。

(四)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特艺术品位,并达到一定的思想、艺术水准的新人新作项目。

第六条参评仁寿文艺精品影响扶持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华表奖”“群星奖”,以及文化部举办的其他全国性艺术调演、比赛、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主办的全国性、常设性,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各文艺门类比赛、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品或参展作品。

(二)在四川省“五个一工程奖”,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各类文艺比赛、评奖活动,省文旅厅举办的全省性文学、艺术调演、比赛、评奖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作品;在四川省文联、四川省作协等主办的全省性、常设性文学艺术比赛、评奖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作品或参展作品。

(三)参加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文联组织的展演、调演、汇演的原创歌曲、书法、美术、摄影、剧目等获奖文艺作品。

第四章扶持标准

第七条仁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标准

(一)文艺类图书、音乐、舞蹈、曲艺等类别项目按照不超过投入总额的50%给予扶持,每个项目给予1—1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个类别年度扶持不超过10个。

(二)影视、戏剧、广播剧等类别项目和书法、美术、摄影、非遗展演等交流活动按照不超过投入总额的50%给予扶持,每个项目给予1—2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个类别年度扶持不超过10个。

(三)县文联各协会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活动,每年按照“基础+奖补”的方式进行扶持。基础扶持金额为1万元,奖补金额为1—5万元。

(四)扶持方式依项目而定,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在项目结项时一次性扶持,二是在项目前期和结项分两次扶持。项目前期扶持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核定扶持金额的40%。采取前期扶持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完成该项目的能力、有类似项目的成功作品、有项目创作的详细计划。

(五)项目按类别给予扶持,特别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扶持资金额度和比例。

第八条仁寿文艺精品影响扶持标准

(一)对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扶持5—30万元。

(二)对获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下设“文华奖”“群星奖”2个子项)、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下设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3个子项)、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的作品,团体类扶持3—20万元,个人类扶持1—3万元。

(三)对获音乐金钟奖、曲艺牡丹奖、杂技金菊奖、民间文艺山花奖、舞蹈荷花奖、电视金鹰奖的作品,团体类扶持3—5万元,个人类扶持1—3万元。

(四)对获矛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的作品,扶持1—5万元。

(五)对获美术金彩奖、书法兰亭奖、摄影金像奖、全国美术展览奖及由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主办的其他全国性、常设性,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各文艺门类比赛、评奖活动的作品,扶持1—5万元。

(六)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扶持3—8万元。

(七)在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文联、省作协等主办的其他全省性、常设性的各文艺门类比赛、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团体类扶持1—3万元,个人类扶持0.3—1万元。

(八)在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文联等主办的全市性、常设性的各文艺比赛、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团体类扶持0.5—1万元,个人类扶持0.1—0.5万元。

(九)在省级以上主流刊物发表的文艺作品,按照稿酬的2—5倍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

(十)仁寿文艺精品影响扶持实行缺额原则,每年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文艺作品进行扶持,没有符合规定的作品则该项扶持空缺。在一个评奖周期内,同一作品在不同评奖活动中获奖,只对其最高奖项进行扶持;同一作品获得两次以上同一级别的奖项,只进行一次扶持。

(十一)对获得重大影响力的作品采取一事一议,先由市级以上文艺主管部门审定影响力,再由仁寿县文艺精品扶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扶持标准;所有商业性的评奖一律不纳入我县扶持范围。

第九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作品不得申报,同一作者的每一类作品扶持不超过两件,多名作者的作品可联合申报。凡弄虚作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扶持资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受扶持资格,追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扶持评审程序

第十条仁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和仁寿文艺精品影响扶持均每年评选一次,且同一项目(作品)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扶持,对已扶持的项目(作品)不再进行扶持。

第十一条申报评审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每年11月,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局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单位或个人积极申报下一年度创作项目,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每年3月制定《仁寿县年度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目录》,鼓励目录以外的优秀项目在每年8月底前补充申报一次。县文联负责督导实施,每年8月底前申请验收,9月底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完成验收,10月底前完成评审。

第十二条申报评审文艺精品影响扶持,每年8月,单位和个人按照要求,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扶持作品,每年10月底前,评审委员会组织完成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拨付扶持资金,县委宣传部和县文广旅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对报经县政府同意、财政全额解决经费的创作项目及活动,以及申报单位有财政专项资金的创作项目及活动,不再进行创作扶持,可根据影响情况,给予影响扶持。

第十五条县财政每年安排文艺精品扶持专项资金200万元。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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