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司法局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深化司法行政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司法行政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按照《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仁府办发〔2021〕14号)文件要求,依据《四川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确定我局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告知内容
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内容,承诺的方式、效力以及不实承诺的责任等。
(二)承诺内容
包括申请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及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等。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
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律师综合信息系统等平台向申请人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
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以书面方式作出承诺。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告知其办理证明事项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有疑问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申请人选择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应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二)受理
申请人将填写完备的告知承诺书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后,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一次性告知补正、不予受理、予以受理等决定。
(三)撤回
申请人在我局作出初审前,有合理理由的,允许撤回承诺申请;如需继续办理申请事项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四)办结
按时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五、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县司法局应建立与公安、人社等部门的沟通核查机制,通过向相关单位调查核实、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对申请人书面承诺的内容进行事中事后核查。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报请上级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将其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本县公共信用目录等,依法依规开展承诺失信联合惩戒。
附件:《仁寿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附件
仁寿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1 |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一条 第四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 法部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款 |
地方性 法规、部门规 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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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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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已满五年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 法部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二款 |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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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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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公证员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
法律 |
司法行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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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符合公证员任 职条件的学历 、工作经历及 职务证明 |
公证员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工作单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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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所在公证机构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法律 |
司法行政部门 |
工作单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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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年度财务审计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会计事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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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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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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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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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立执业风险 、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保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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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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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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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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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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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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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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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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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律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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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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