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向宗林刘志菊)
(编号:202206170291)
向宗林刘志菊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²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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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证0099506、监证0099507 |
向宗林刘志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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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 |
住宅 |
文林镇书院路二段英才巷25号3幢1单元4层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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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声明人:向宗林刘志菊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