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注销刘伟土地使用权证的
公告
编号:201811140466
依据仁府涵【2018】107号的批示精神,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六章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现对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
土地使用权证明细 |
序号 |
土地使用者 |
土地使用证号 |
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出让 年限(年) |
终止 日期 |
备注 |
1 |
刘伟 |
仁国用(2013)第11053号 |
2998 |
批发零售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
商业40年、住宅70年 |
商业2053年10月11日、住宅2083年10月11日 |
|
本公告内容一经发布,视作已通知相关当事人。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无任何异议,即注销生效。
特此公告
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 年11 月14日